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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6-14 陳方隅
(青年要好野執行委員、台大政治所研究生)
在工業革命之後,經由土地以及勞動的商品化過程,使得「理性自利邏輯」運作下的「市場機制」成為經濟體制的主要元素。資本主義的發展的確促成了物質生活的進展。但是,如同諾貝爾獎得主史提格里茲(Joseph Stigliz)所說,資本主義自由經濟系統運作下,事實上已經將人類經濟行為裡「自利」最極端形式的「貪婪」與「投機」合理化。其中最能夠掌握這個體系運作的就是大企業家與資本家,他們有能力影響結整個結構,透過制定各種規範將資本資本集中化與壟斷化,各地的貧富不均、社會矛盾問題四起。
在利潤至上的資本驅動下,各地經濟發展已出現許多無可逆轉的嚴重危害,包括全球生態危機、氣候暖化等。舉例而言,企業家大量使用派遣工、計時工、壓低薪資,都是增加利潤的手段;同樣地,農人使用化學肥料種出來的產品才長得好看、賣相佳,而且在生長過程使用除草劑、農藥等等都可以降低人力成本,但是卻造成生態破壞、威脅消費者的健康。也就是說,「市場」絕非能自行修正的完美機制;賺取最大利潤的自利動機,並無法如古典經濟學所說必然導向社會效益的最大化。
在這樣的情形之下,目前已經有許多關於「替代方案」的討論,例如:John Roemer提出市場社會主義、David Schweickart提出經濟民主制等等,實際上也有一些經濟體制改革試驗,不過目前在國家層級成功的案例很少。在一個明確可行的方案被討論或實踐之前,世界的經濟仍然是以資本主義的邏輯為主要運作原則。不過,學者認為,國家或是市場都無法獨自解決現有的社會與經濟問題,所以需要公民與第三部門(即社會經濟組織)更積極有效的參與,以克服問題、達成永續發展的未來。其中,「社會經濟」(social economy)以及其相關組織,正是強調勞動者參與等「經濟民主原則」的方式,且已經被視為是一種可行的「補充」方案,未來則被期待扮演更重要的角色。
「社會經濟」一詞從19世紀初在法語學界開始受到討論,並在1970年代由法國學者開始推行成為具體的政策或組織型式,進而傳至其他歐陸國家以及加拿大、拉丁美洲,其中涵蓋的組織有:合作社、互助組織、協會、基金會等四大類,歐盟將這些組織合稱為社會經濟企業(social economic enterprises)。在英語系學界相關的概念則是非營利組織、第三部門等,但其內涵定義稍有不同。
也就是說,「社會經濟」是由一系列特別的組織組成,不屬於公部門而具有自治管理能力,組織中的每位成員都擁有平等的權力與義務,以一人一票的民主方式參與決策過程,共同決定盈餘的分配、組織的運作與擴張,其經營盈餘不分配給組織內部成員,而須再運用於公益目的與使命性質的活動。社會經濟特別針對農村、健康、永續發展等議題,因為私人資本或是公部門無法透過市場的自我調整機制或者是總體經濟政策有效解決這些領域的問題,因此相關倡議以及政策應運而生。目前,歐盟的執委會以及歐洲議會已分別在行政與立法兩個面向通過決議,開始創建整個歐洲對於社會經濟下各種互助組織的法令架構,期待在未來能營造一個歐洲合作社會(European Cooperative Society)。
在社會經濟組織中,「合作社」(cooperative)的歷史發展悠久,且19世紀以來有許多思想家及改革家在理論以及實踐各方面倡議。根據國際合作聯盟(The 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Alliance, ICA)關於合作社本質的聲明,合作社的定義乃是「基於共同所有及民主管理的企業體,為滿足共同的經濟、社會、文化需求與願望,而自願結合之自治團體」。從全球範圍來看,目前合作企業僱用了超過1億名員工,提供的工作機會比跨國公司還要多出兩成;超過8億人為合作社員;每年營業額超過1兆美元;對30億人口的日常生活產生重要影響。今年(2012)為聯合國訂定的「國際合作社年」,推行合作事業已被視為消除貧窮、提升人權的重要手段。
包括合作社在內的社會經濟組織和一般投資導向公司最大的不同之處在於,主要的目的並不在於資本的積累,而是為了基本的生活需求而創立,奠基於社員間的社會關係。當社員間的社會關係重新增強,而不是僅以追求利潤的自利邏輯運作時,自然能夠反過來增強經濟活動的效率。舉例來說,已有實證資料指出,對於一個企業而言,以教育訓練或是公司組織規定的方式可以讓勞動者參與企業的程度增加,參與程度愈高,則工作紀律愈高,平等原則愈能落實,企業的創新程度也愈高。
另一方面,對於整體社會來說,當社員的生活狀況有所改善,不只能減少社會問題,其勞動力也會較穩定、產值提升,國家所需要支出的社福預算也會減少。因此,歐盟執委會明確指出:「社會經濟組織有助於導向更有效率的市場競爭,促成社會連帶更緊密的連結。」
聯合國祕書長潘基文指出:「合作企業的經營提醒世人,追求經濟發展和履行社會責任是可以同時兼顧的。」許多合作社在經濟績效方面表現良好,例如美國香吉士果農公司、紐西蘭佳沛奇異果公司、丹麥皇冠肉品公司,都是著名的合作企業,它們不僅追求利潤,更扮演改善當地農民生活、提供教育訓練、生產技術改良等角色。
除了經濟上的成就,合作企業更提供了許多社會福利措施補充,像瑞典有超過1,200個兒童照護合作社,提供至少3萬名兒童學前教育;義大利的社會合作社分成A型和B型兩種,前者主要業務包括提供社會照護、健康、教育等方面的服務,後者則以提供弱勢族群輔導就業和創業為主,屬於勞動合作社的一種型態,兩類加起來總數逾7千個。
台灣有許多發展成功的例子,像主婦聯盟消費合作社、漢光果菜生產合作社等。我國憲法第145條第二項也明訂「合作事業應受國家之獎勵與扶助」為基本國策,不過,在實際政策上以及學術研究方面,合作經濟或是相關的社會經濟政策都未受重視。台灣現有合作社約4,803家(截止2011年底),但是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社會司之下,只有不到10位科員主管合作事業相關業務,完全沒有「獎勵與扶助」可言。有關台灣合作事業發展困境,筆者將在往後的專欄中繼續論述。
社會經濟組織的成立及運作並非易事,在實踐上通常也是先從小區域開始發展。全球已經有非常多成功的合作企業案例,台灣自日治時期以來合作社也是一直蓬勃發展。研究者認為,現在的「補充機制」可以彌補現行體制的不足,而區域性的、小範圍發展成功的經驗,則可以作為未來全面性採行某種體制改革的參考,本文以及後續文章也是嘗試加入這樣的討論,釐清相關的概念,並且將以在地經驗作為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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