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進立法院、行政院肯定是違法的,但有「誤解了憲政民主」嗎?

陳方隅,14/3/24
發表於關鍵評論網  http://www.thenewslens.com/post/31294/

對於「違法的抗爭行為」這件事情,「支持」與「反對」的兩派,其實只是把重點放在因果關係的不同階段上面,並沒有絕對的對與錯。衝進立法院、行政院,毫無疑問是違法的。(甚至連一開始的集會遊行,在現行剛被宣告違憲但還未修改的制度下,沒有事先報備也是違法的)

反對違法抗爭的人,通常是將違法抗議這件事情放在因果關係當中的「因」(套用學術概念,就是自變數X):「因為」違法抗議會造成許多人的不便、而且破壞法律、甚至造成暴力,「所以」不應該鼓勵。

還有一些人看到更嚴重的後果(中共的「反分裂國家法」當中規定,對於台灣局勢不穩時可以出兵),所以認為抗爭會帶來嚴重的後果。有鑑於此,反對違法抗爭的人認為應該要遵守體制內的救濟手段,循合法管道解決。

這樣的意見當然是對的,因為「後果」(大至流血衝突,小至毀壞公物)的確會很嚴重。但這樣的論述方面忽略的事實是,有一些「前提」要先討論。而這個 前提是:「體制內的救濟手段」、「體制內的爭端解決機制」是有效的,而且政府會依法行政。這個前提不一定會成立,而且常常需要人民對於政府公權力的信任與 委任。當政府不斷違法行事、完全不甩那些體制內的、和平的抗爭時,那麼,民眾就只能被迫用一些體制外的手段了。(以服貿爭議為例,其實從去年忽然宣佈簽署 之後,已有一連串的抗議活動,黑色島國青年陣線、反黑箱服貿民主陣線等組織早已嘗試動員許久,但執政黨就是可以堅持己見,甚至還毀棄立院黨團協商的決議)

 

另一方面,支持抗爭的人,是把抗爭行為放在因果關係的「果」(套用學術概念,就是依變數Y),通常都是看到了一些非常嚴重而且「不採取違法手段抗爭就無法被回復」的「因」:「因為」總統毀憲亂政、因為政府已失去了匯集民意、追求公眾利益的功能,再加上「因為」感覺到一切的法律保障幾乎都已失效,「所以」必須採取非常手段。

我個人是認為,許多人對於「民主法制規範」以及其爭端解決和救濟機制的信任已經全面崩解了。我們隨意細數政府帶頭違法的事情,光是2013年每月都 有重大抗爭事件:華光社區、關廠工人臥軌、反核四大遊行、樂生、美麗灣、大埔天賜良機、苑里瘋車、1985公民覺醒、普安堂等等。

通常我們看到的是,政府違法在先,然後再要求人民要依法行政。法律保障「有可能」可以恢復正義,但常常緩不濟急。當房子拆了、人死了,永遠也無法回復;而且大多數時候,帶頭違法的人都不會被制裁(例:最近的關廠工人案)。

在美國,還有相當獨立、相當有實權的「司法權」可以制衡(各級法院都可以進行違憲審查,最上層則交由聯邦法院),可是台灣沒有那套違憲審查機制(因為法系的不同)。

例如,2008年野草莓的憲政爭議,經過了多少年大法官才做出判決?又如,樂揚建設和「台北好好拆」政府一同強拆文林苑王家,即使大法官已做出都更 條例部份違憲的判決,但是等到修法完成還要多久?我們的法律還要求王家拿出近兩千萬的擔保費,無怪乎王家人自己先崩潰了,這個心理壓力實在太大。更不用 說,大埔事件當中,朱馮敏老太太及張森文自殺;桃園航空城徵收之下呂老先生自殺。

(有人說美國社會很平和,都不會有佔領政府。事實是,有些州還明文規定民眾佔領政府,不得驅離。2010年就發生過威斯康辛州佔領州政府事件)

除了社會上的事情,憲政上的事情也很多。例如檢察總長可以違憲又違法監聽以及報告個案(已經被判有罪,但總統仍然沒事)、總統親自上火線要強摘立法 院長職務就為了服貿;然後張慶忠在委員會廁所30秒亂搞,這是個重大催化劑,讓大家忽然意識到,長期效率不彰的立法院(理應是政治上的最重要爭端解決機 制),竟然還可以這樣子做!(參考白話說明版

這等於是摧毀對於爭端解決機制的最後一根稻草。如果連立法院黨派協商決議都可以不遵守,那麼真的已經沒有任何其他的「爭端解決和救濟之法」了。有相當部份的人民,對「合法途徑」、「統治正當性」的理解與信任,真的已經完全瓦解了。

 

從佔領立院以來,政府的各種跳針回應(包括馬江),以及國民黨團稱讚張慶忠機靈,一再成為繼續催化民眾上街的理由。政府繼續當人民什麼都不懂、連正 面回應學生訴求都不想做,即使各路學者專家早已出來指證「在民主法治國家,國會審議乃係對外經貿協議生效之要件」、「國會參與並不僅於事後之審議,談判過 程中之監督亦係國會參與之重要環節。」、「國會審議並不僅限於全有或全無之審議」。(中華經濟研究院研究員的專業意見

政府只會繼續重覆服貿有多好,以及拿南韓出來嚇大家。殊不知韓美FTA前後歷經談判、退回重談等,經過五年才由雙方國會批淮生效;韓國與中國的 FTA從2004年談到現在十年了連簽署都還沒,更不用說經過國會審議。(補充強者我同學寫的國際法專業文章 「從國際法看對外談判及審議程序」上篇下篇

政府繼續不理會民眾,在在強化了大家對於「保障人民的各種合法途徑是沒有用的」這個信念。支持違法抗爭的人會認為:基於以上種種「原因」,「所以」違法抗爭是必須的。

我認為,民主政治一定有贏家與輸家,要讓輸家信服才是民主運作順利的關鍵。當執政者以贏家之姿,毀棄了各種保障人民的合法途徑時,這才是造成紛爭的主要原因。主要媒體以及政治人物不斷譴責學生們違法抗議破壞民主體制,我覺得正好相反,就是因為民主體制已經被破壞,才必須這樣子出來抗議!

就如同自由貿易一樣,一定有贏家和輸家。贏家通常是大資本,輸家通常是勞工,所以我們更需要許多謹慎的評估與各方面政策的因應措施,而不能簽完才跟大家說已經談好了,而且完全不能修改。現在政府連服貿對勞工衝擊的報告都提不出來,很難讓人相信政府已經準備好了。

所以說,衝進立院和行政院到底合不合法?這太簡單了,當然不合法,但是這就是典型的「公民不服從」(civil disobedience):人民對於國家嚴重不法行為的必要抗爭行為。公民運動展現的是公民性(civility),而不是合法性。

被譽為二十世紀最重要的政治哲學家之一的羅爾斯教授,在其名著《正義論》當中提到:「動用強制性的國家機器來維持明顯不合乎正義的制度,這本身就是一種不正當的力量;對此,人們有權利適時地起而反抗。」

大家不要忘記了,就以台灣的經驗來說,解除黨禁、報禁、解除戒嚴、廢除萬年國民大會、廢除刑法一百條(只要帶頭反對政府就是死刑)、全面改選國會、 總統直選、言論自由….這些權利,有哪個不是「違法抗爭」而來的呢?沒有過去的那些違法抗爭,我們現在可能還沒有民主政治哩!更不用提,我們的國父是怎麼 樣的發起革命。難道革命之前還要考慮有沒有違法?難道有人會質疑國父為什麼不和平靜坐就好?



引述兩段文章,輕鬆一下,並提供對於這場公民運動的一些思考。:

憲政民主的核心意義是「統治者不得濫權」,而不是「濫權者可以得到任期保障」。憲政主義要求我們檢視集會遊行法有無違憲, 而非要求我們順服於具有違憲嫌疑的惡法。如果只因為台灣已經將選票普及於每一個人,而國會議員已經全面且定期地改選,就要求人民不該再有上街頭抗議的念 頭,那顯然是低估了維繫民主社會所需要的動能。

如果只因為憂慮群眾運動必然具有的非理性性格,以及群眾運動所可能造成的社會不安,就想徹底否定群眾運動在民主體制中的地位,恐怕會掉入霍布斯式專 制主義的思惟。無論如何,筆者很難想像「靜坐」的群眾如何能「衝進總統府」?手無寸鐵的抗議者如何能完成「流血的革命」?而靜坐前還拼命在訓練義工維持秩 序的人民運動,為何要去為軍警的武力鎮壓及不特定支持者與反對者的衝突負責?

——江宜樺〈龍小姐,您誤解憲政民主了〉,2006/08/29

大學生應該以求知為主,但是適度地關心國事也是需要的。像我們年輕的時候也會走上街頭……經過這樣的參與過程之後,我們對於國家、社會的認同就會增加很多,會覺得我們是其中的一份子,而不是整天只是讀書,我想,這是一個很重要的教育過程。
——馬英九(來源為網友剪報,時間不詳)

(是的,別懷疑,作者就是現在大家所認識的那個馬英九和江宜樺,不是同名同姓的別人)

一場公民運動當中,本來就有許多不同的元素,不可能讓每個人都認同每一個元素。繼續觀察、繼續參與、理性對話是必要的。套一句同系學姐所說的:「我不認同這場運動的某些元素,不代表我否認整場運動。」不管是支持與反對公民不服從的人,對於另外一部份不同想法的人,的確都需要互相尊重。不過我還是覺得,造成現在這個狀況,政府是「起因」,抗爭發生是「結果」。要為紛爭負責的人,從來就不是走上街頭的人,而是逼使他們走上街頭的人,以及推波助瀾、隱瞞真實資訊的媒體。

至於,該使用怎麼樣的運動手段,以及怎麼樣才有用的問題,可能就需要更長的討論了,其實我也沒有答案。

這裡再引用一些文章,希望讓大家多思考,尤其是對於違法抗爭有疑慮的人:

「任何稍具規模的群眾運動,領導者都不太可能對參與者的動機進行有效管控,而只能設法把握住運動的主軸。如果參與者的動機 太過複雜或太不純粹,以至無法凸顯出運動的道德正當性,那運動幾乎注定要以失敗告終。但反過來說,要每位參與者都動機純正,都發自良心而不存任何私心,卻 也幾乎是不可能的。在現實世界裡,支持同一運動訴求的群眾,往往來自不同角落;他們在動機上未必一致,也很難一致。」

「公民不服從的正當與否,終究不能完全從其『後果』來判斷……總的來說,政治責任仍相當清楚地落於不正義的一方。」

——陳宜中,2007。〈公民不服從與自由民主 — 倒扁紅潮下的一些省思〉,《思想》4。


任何事情都沒有絕對的對與錯,就是價值、手段、損益的權衡。對我來說,抗議者打破幾片玻璃根本就是微不足道的事情,「執政黨打破的東西可多了:議事規則,政治誠信,程序正義,憲政精神⋯⋯」(黃哲斌臉書)至於有些人覺得倒掛國旗很可惡?總統覺得痛心?借用同學的回應:「人民愛國又痛心才會把國旗反掛而非換一面,真的叛國者會在敵國來使時把國旗藏起來。」執政者打破了整個憲政體制與民主原則,這才是最嚴重的事情。

陳宜中老師那篇文章的結尾:「倘若實存的自由民主體制嚴重偏離了自由民主的核心價值,人們理應選擇捍衛、落實核心價值,而非維持不正義體制的穩定。『公民不服從』與『自由民主』真的難以相容嗎?答案在於:正當的公民不服從,正是自由民主精神的具體展現。」

如果一個體系宣稱自已是民主體制,但是他對成員的訴求沒有認真回應,那麼抗議是有正當性的,哪怕是暴力的抗議,那個抗議的正當性多寡,就與體系麻木不仁的程度成正比。」——江宜樺,2005,「抗議、暴力與民主政治」座談會,《政治與社會哲學評論》,12: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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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

剛看完行政院的鎮暴警察打人的影片之後,一邊拭淚一邊從學校餐廳走回家(台灣時間3月24日凌晨4點@美國密西根州)。記者被驅離,醫生們被警察恐嚇不准去救人,然後網路上影片持續被刪掉。我們的民主政治真的是到了危及存亡之秋。

諷刺的是,我本人對於民主政治、自由主義等概念的啟蒙,有很重要一部份就是從江宜樺老師的書、論文,以及課堂上開始的。我想,跟我同樣經驗的學生們應該不在少數。

「我們對是否要進攻行政院的意見不一致,無妨;我們可以花好幾天的時間討論什麼才是好策略,但並不是重點。今天晚上的重點,是警察使用殘暴的手段毆打公民!」(九把刀臉書

就算那些帶頭衝的人有多麼不顧後果、群眾是多麼不理性,不管你的主張、你的價值觀是怎麼樣 ,我們絕對不能縱容國家暴力。尤其,警察把手無寸鐵的民眾當狗拖行、凌虐、痛毆。看看「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到五條怎麼寫的,如果有人真的支持這樣的行為、還繼續強調依法行政,我無話可說。帶頭學生當然要付法律責任,但是警察以粗暴手法對待民眾、嚴重違反比例原則,我們也必須追究執行的人與發佈命令的人之法律責任、政治責任。

接下來最重要的事情是要討論如何讓事情順利落幕。我認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修訂是最基本的原則,而「公民憲政會議」絕對是必須的(可參考這篇新聞稿),修補已不受民眾信任的各種政治制度是首要之務。台灣經不起進一步的分裂和仇恨。

「那是最好的時代,也是最壞的時代;是智慧的時代,也是愚蠢的時代;是信仰的時代,也懷疑的時代;是光明的季節,也是黑暗的季節;是充滿希望的春天,也是令人絕望的冬天;我們的前途擁有一切,我們的前途一無所有;我們正走向天堂,我們也走向地獄。」
自己的國家,自己救。現在開始去參與、理解各種議題、思考各種想法,都不算遲。

天佑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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